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发挥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颐养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率先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提升均衡性、可及性,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与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城乡一体、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保障水平走在全国前列。特困老年人供养得到有效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底线兜牢,面向全体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保基本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全市养老床位数占户籍老年人口的比例保持在3%、达到17.8万张,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数占辖区内户籍老年人口的比例均达到1.5%;社区养老服务“15分钟服务圈”进一步优化,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更加可及,家庭养老得到有力支撑;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不断完善。
二、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三)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综合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市政府统一制定《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牵头责任单位及支出责任等。《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有关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方便市民查询。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
(四)合理设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家庭尽责为基础,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要,确定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具体项目为:物质帮助类,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金、救助金、津贴、补贴等各类现金和实物保障;照护服务类,主要是通过政府主导举办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失能、认知障碍、高龄独居等老年人提供基础性照护服务;专项支持类,主要是面向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优先保障、巡访关爱、家庭援助等与养老服务需求密切相关的支持服务。
(五)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水平。坚持社会效益优先,通过政策引导、免费或低偿提供资源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或经营性市场主体大力发展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安全有监管的养老服务。不断丰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服务项目,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六)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做到经济实用,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由相关区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参与评审验收,确保配套设施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相关区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新建、补建、改建、置换等方式予以补充完善,重点在老年人口密集地区新增全托、日托、助餐等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明确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建设、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适当优化房型设置。进一步织密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到2025年全市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不少于500家,标准化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点不少于500个。加快补齐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短板,进一步夯实“组”有“点”(睦邻点)、“村”有“室”(老年活动室)、“片”有“所”(托养场所)、“镇”有“院”(养老院)的工作网络,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建成100个乡村长者照护之家。实施存量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改善软硬件条件。
(七)提升养老照护服务专业能力。到2025年,全市护理型床位不少于养老床位总数的60%。支持养老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向社区、老年人家庭延伸提供专业服务,积极发展家庭照护床位。通过临近设置设施、服务合作签约、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养老院+互联网医院”等方式,深化医养结合,提供与养老照护需求相适配的医疗卫生服务。推动日常看护型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向专业照护型发展,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协助出行等服务。大力兴办社区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等社区助餐服务场所,到2025年全市日供餐能力达到25万客,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普遍提供助餐配送服务。
(八)构建老年认知障碍照护服务体系。支持养老机构通过新建、改造等方式,设立以收住认知障碍老年人为主的照护专区,到2025年全市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数量不少于1.5万张。全面开展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培育专业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队伍,加强对认知障碍的早期预防和干预,到2025年实现老年认知障碍友好社区建设街镇全覆盖。完善认知障碍照护服务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服务等相关标准,全面提高认知障碍照护服务能力。
(九)支持家庭更好承担养老功能。针对高龄独居等老年人特殊生活困难和居家意外风险防范,加强社区定期巡访探视,提供“一键通”紧急救援服务。进一步为独居、纯老、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康复辅具租赁等居家支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失能等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健全社区全覆盖的工作网络,组织开展家庭照顾者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深化有助于老年人及时方便获取养老服务资源的养老顾问制度,推广“时间储蓄”等互助式养老服务,支持老年人在熟悉的环境和亲情陪伴下原居安养。
四、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公平、便利、规范(十)完善养老服务相关评估制度。进一步优化我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并与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加强评估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评估质量控制,确保评估结果精准合理。加强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经济困难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推行养老机构入院评估制度,对入住老年人身心状况开展测评,加强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养老机构提供分级照护服务及收费的依据。
(十一)建立保基本养老床位统筹轮候机制。建立市、区两级保基本养老床位统筹池,依托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统筹轮候服务功能,提高床位整体利用率。建立轮候规则,优先满足经济困难、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入住需求。研究激励政策,为老年人跨区域就近选择养老机构提供方便。
(十二)推动养老服务“政策找人”“服务找人”。推进跨部门基本养老服务相关数据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开展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和信息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加强老年人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为老年人获取服务提供方便。落实国家公共监护服务,探索老年社会监护服务,培育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依法为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各类养老服务委托代理服务。
(十三)提升基本养老服务监管效能。继续深化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实施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估管理,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安全可靠。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机制,优化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调价流程和社区公益性养老服务收费政策。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服务安全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督检查,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多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机制,守牢基本养老服务安全底线。
五、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十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保障。编制并落实市、区两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的分区指引,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各区根据现有设施空间覆盖率与规模水平、规划常住人口、老年人口增长趋势等因素,落实差异化规划目标。
(十五)加强养老服务财力投入保障。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列入预算,并确保稳定投入和增长。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金融支持等措施,降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成本。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十六)加强养老照护服务支付保障。推动建立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逐步形成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养老照护补贴为配套、商业照护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格局。持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合理确定居家、社区、机构照护服务的支付标准,探索将康复辅助以及与养老服务需求密切相关的支持服务逐步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优化整合养老照护补贴制度,完善分类分档的补需方政策,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
(十七)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保障。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对从事养老服务的管理、护理、专技等人员分类开展轮训实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将养老服务纳入我市人才引进重点支持领域范围,支持用人单位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和从业年限补贴制度,完善持等级证养老护理员“以奖代补”政策,开展养老服务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支持将优秀养老护理员纳入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评比表彰范围,进一步推动养老护理员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发展老年社会工作,每个养老机构、每个街镇养老服务综合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社会工作者。
(十八)加强养老服务组织保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发挥市、区两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研究部署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保障和监管。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列入对各区政府的年度绩效考核。开展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老年人状况、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统计调查制度,为完善各类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提供支撑。加强宣传引导,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