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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83 | 时间:2023-10-11 09:48:22
导语: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局、乡村振兴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局、乡村振兴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江西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公平性,更好发挥其兜底线、保基本、促普惠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并自主运营或委托社会力量运营,为特困人员和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入住评估是指按自愿申请与分类保障原则,接受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请,对老年人进行入住资格审核和老年人能力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规范程序。

第四条入住评估轮候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并适时组织业务培训。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保障必要的评估工作经费并配合开展监督管理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申请人身份的核实工作。

第六条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有关要求。

第七条评估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开展。

第二章服务对象

第八条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本省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面向年满60周岁无传染病、无精神障碍的本省常住老年人开放。

有意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且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应确保及时入住。

第九条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对象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困境家庭对象。指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或失能、失智老年人。

第二类为优待服务对象。指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以及因工(公)致残人员、见义勇为致残人员、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的高龄或失能、失智老年人。

第三类为普通高龄或失能对象。指第一、二类以外的高龄或失能、失智老年人。

第四类为普通服务对象。指第一、二、三类以外的老年人。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十条符合轮候条件的老年人向拟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确定轮候入住志愿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三个月内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至少包括肝功能、肾功能、血糖三项检查指标)。

(三)申请人应同时保证无不适宜入住养老机构的传染病、精神障碍或应需住院治疗的急性疾病。残疾人应提交残情等级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除上述材料外,第一、二类对象中的非民政认定对象还需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或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公办养老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审材料齐全的,由公办养老机构指导其按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填报入住志愿,以及是否服从调剂,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民政部门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应当补齐的材料或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二条公办养老机构按顺序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定点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提供电子证件、公文、印章的,公办养老机构不得要求其提供纸质文件。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依托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办理,并公示公办养老机构剩余床位。

第四章入住评估

第十四条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接到评估通知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与定点评估机构取得联系,并约定评估的具体时间。因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等客观原因不能到机构评估的,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进行上门评估。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依据国家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评估,评估过程需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评估结果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告知其申请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需现场提出,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可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指定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结果与前次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结果一致的,复核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第五章轮候流程

第十七条轮候按一至四类服务对象依次进行。公办养老机构根据轮候结果按申请时间顺序通知申请人入住。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根据入院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及时建立老年人档案。

第十八条选择入住指定养老机构而不接受调剂的申请人,当指定养老机构床位满员后需轮候,待有床位空余时,由相应养老机构按照顺序通知入住。

第十九条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身心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轮候超过一年的,需重新提出评估申请;保障分类发生变动的,需主动向民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进行轮候顺序调整。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一类服务对象由民政部门按照“就近入住、统筹安排、资源共享”的原则,优先考虑申请入住志愿,统筹安排入住。

一类服务对象轮候3个月仍未能入住的,由上级民政部门统筹调配予以保障,无需再次申请与评估。不接受统筹调配的,按原志愿继续轮候。

第二十一条自行选择入住其他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不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所申请养老机构本轮志愿的轮候,但不影响申请人另一志愿的轮候:

(一)未按规定接受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退出当次所申请养老机构所有志愿轮候,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轮候入住本省公办养老机构:

(一)一年内累计两次主动退出同一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志愿的;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未按规定接受入住评估或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不提供轮候申请材料、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不主动告知保障分类变动情况导致轮候次序提前的。

第六章床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及以上福利院应突出护理功能,新建的公办福利院护理型床位占比应超过80%,已建成的福利院应通过失能护理改造逐步将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至70%以上。

乡镇(街道)敬老院应根据当地老年人口规模、失能护理需求和原有照护基础及现实照护能力等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

第二十五条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类型以及新增、空余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公办养老机构对一类服务对象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适当收取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对其他服务对象按照不高于同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价格合理收取费用,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统筹确保辖区内特困对象入住床位,并预留一定床位用于应急处置等临时安置任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公办养老机构接收未经评估轮候的老年人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第二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机构应对工作中知晓的老年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公办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评估机构未能客观公正开展评估,或出现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机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述“失能”是指老年人能力评估中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困难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事故、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加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

“脱贫户和易返贫致贫家庭”包括三类人群,分别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家庭。脱贫不稳定户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返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是指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内,且受各种原因影响存在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一般农户;突发严重困难家庭是指虽然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受突发事件等各类因素影响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并存在返贫致贫风险,被纳入监测帮扶的农户,这类群体可以是脱贫户,也可以是一般农户。

“高龄”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再进行入住评估。

光荣院入住评估轮候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政策需公办养老机构保障的其他对象,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赣民字〔2020〕56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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