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残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民政部等四部门《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为促进本市困难重度残疾人养护机构(以下简称“重残养护机构”)规范运营,现就做好相关扶持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本市重残养护机构扶持保障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公平可及、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促进重残养护机构居住环境适宜、保障水平适度、收费价格合理、服务安全可靠。
二、适用范围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困难重度残疾人养护机构及床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民规〔2022〕13号)要求建设并依法登记、为有照护需求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住养和日常生活护理服务的重残养护机构,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残疾人养护院、民非类重残养护机构以及设有残疾人养护区域的社会福利院。
上述机构(区域)的收住对象应为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及以上不满60周岁,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畴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
三、扶持保障措施(一)落实资金保障
各区应按照本市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统筹安排对重残养护机构的相关资金保障,可优先使用本区残保金予以安排。
各区应根据重残养护机构上一年度的实际运营状况,综合考虑入住收费、社会捐赠等相关因素,并在对机构实际运营成本进行审核、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安排保障资金。对于当年度新建的重残养护机构,可根据机构规模、有意愿入住人员数量等因素安排预算资金。重残养护机构不能同时享受残联部门“对社会机构利用空余床位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养护服务的补贴”。
(二)扶持机构运营
1.重残养护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参照本市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重残养护机构名单告知发展改革委。
2.各区应为辖区内的重残养护机构协调就近的医疗机构,开辟绿色通道以便入住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转送。
3.入住重残养护机构的残疾人继续享受原有的各类补贴,相关补贴可用于支付入住机构的费用。各区可根据入住人员特点,打通无障碍化便民支付渠道,便于入住人员支付相关费用。
4.各区民政局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重残养护机构。同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开展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重残养护机构提供资助。
(三)加强队伍建设
市民政局牵头,统一对全市重残养护机构护理人员进行服务规范化培训,对完成规定学时并通过考试的重残养护机构护理人员发放结业证书,并参照养老护理员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部门职责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重残养护机构扶持保障政策,建立重残养护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示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重残养护机构名单。各区民政局是本区重残养护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重残养护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明确重残养护机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收费政策。
各级残联部门负责做好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排摸工作,为需要入住重残养护机构的困难重度残疾人提供办理申请和入住手续的帮助;负责落实针对残疾人个人的机构养护服务补贴,并加强动态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五、监督管理(一)资金管理
各区民政局、残联应健全重残养护机构运营状况与保障资金相挂钩的机制,通过中期汇报、年终考核等方式,提高保障资金使用效能。
各区民政局要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保障资金。对违规使用保障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运行监管
各区民政局应通过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委托第三方评估、审计等措施,加强对重残养护机构的监管测评,相关结果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分级管理的依据;督促重残养护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完善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无障碍环境等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重残养护机构创新改进传统服务模式,探索建设智慧化场景及信息管理系统。
各区民政局接到有关重残养护机构日常运行和扶持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信息报送
各区民政局、区残联应当定期开展重残养护机构床位和入住人员需求等统计分析工作。重残养护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当机构(床位)出现新增、撤销、变更等情况时,区民政局应及时更新名单并报市民政局统一公布。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止。
上 海 市 民 政 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