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要求以及可提供的保险产品种类等予以明确。
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符合的条件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等。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当落实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提供简明易懂、安全稳健、长期保值增值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客户权益保护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