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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资讯 > 养老政策 > 详情

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231 | 时间:2023-10-11 09:48:32
导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3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86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3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86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落实养老保障政策和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委老干部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以下统称“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绩效管理,研究制定已批复预算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查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评估机制。对新设立的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或标准等发生调整拟申请新增资金的既有政策和项目,在既有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以及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政策和项目等,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明确政策实施期限、资金规模和分年度支出计划(长期实施的基本民生政策除外),出具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和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按要求落实备案制度。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事前评估情况进行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依据本部门职责任务,结合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省财政厅对绩效目标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进行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入库储备或申请预算。

第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对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

第九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包括: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用于弥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落实企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投入长效机制,根据省级考核评价结果对各市进行奖励等。

(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用于支持落实居民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政策。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用于弥补省直驻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以及省直驻济南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属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产生的基金收支缺口。

(四)养老服务发展补助。用于支持各地落实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老年人优待政策;支持各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项目给予奖补,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养、培训、激励,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创新引领、督查考评、先进奖励等。

(五)老年教育事业发展补助。用于支持老年大学办学、服务山东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等。

(六)其他支出。其他需要保障的养老和养老服务项目支出。

第十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落实。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投入责任分担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省级考核评价结果分配。

(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按人数和标准对市(县)分配。省级按照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次数、省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规定的补助比例,对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档补助。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根据省直驻济南市和驻济南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本年度基金收支及以前年度累计结余情况分配。

(四)养老服务发展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其中,省本级支出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批复或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对下补助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测算公式为:

某地应拨付资金=因素法分配资金总金额×

其中:该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财力因素×60%+该地绩效因素×40%)。该地需求因素根据辖区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量、经济困难老年人数量、百岁老年人数量、养老服务设施及入住老年人数量等系数计算确定;该地财力因素根据人均支出系数计算确定;该地绩效因素根据上年度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施等绩效评价结果系数计算确定。在保持分配系数计算公式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分配资金时,省业务主管部门可分别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养老服务形势发展和年度任务安排,对选取的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进行适当调整。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省级可在年度养老服务发展补助资金预算规模内,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奖励资金,采取竞争性选拔或评审考核等方式,用于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创新示范、督查激励等专项工作,项目安排根据养老服务形势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研究确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老年教育事业发展补助,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部门预算批复或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

第十二条 企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投入责任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解下达各市,各市按规定将需承担的投入资金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企业养老保险奖励资金待考核评价结果公布后分配下达相关市。

第十三条 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直驻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拨付至省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直驻济南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相关市,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拨付和结算。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发展补助资金根据分配方法分类下达。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采取“主管部门分别研究、财政部门统一下达、各市统筹使用”的方式下达。项目法分配的对下补助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和管理要求下达。

第十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和“三重一大”要求,将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厅党组会议研究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第十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在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的,要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制定本地区绩效目标,并按规定报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应当与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相衔接。

第十八条 对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任务清单中具有明确支出标准和补助对象的约束性任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研究分配意见时应准确测算,严格按规定落实到位。约束性任务未完成的,不得用于指导性任务或一般项目支出。

《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鲁民〔2021〕21号)有效期内,相关支出由各级在因素法分配的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补助资金中统筹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市县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处置分配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的跟踪检查,及时核对账目,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用于弥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资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纳入直达机制管理范围,在规定时限内拨付到位,并及时准确将预算指标、资金支付等数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线上监控和线下核查。

第二十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公开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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