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 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 号)有关要求,经十六届市政府第 49 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全市2023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1180 元/人月提高到1200元/人月。
二、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水平不低于723 元/人月。
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各区按批准 2023 年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对发放水平未达到 2023 年标准的月份予以补发,其中,对2023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四、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的相关救助标准随之调整:
(一)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920元/人月;
(二)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1800元/人月。
五、各区要认真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佛府办〔2020〕2 号)等文件要求,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 2022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民办〔2022〕59号)同时废止,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施行期间,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