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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方案

浏览次数:100 | 时间:2023-10-11 09:48:21
导语:
各设区市民政局、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各设区市民政局、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省民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江西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江西省文明办(代章)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西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民政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江西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江西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尊重意愿、主动服务,坚持安全为先、守住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基层政府责任,强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10月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出台多部门联动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制度。2023年底前,基本建成党委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区域统筹、条块协同、共建共享的探访关爱工作机制,全面完成辖区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建立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及关爱服务台账,形成服务清单,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并根据老年人实际开展关爱服务,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探访关爱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建立由县委统筹,县政府指导街道(乡镇)核准老年人信息及关爱服务需求,督促、辅助老年人法定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建立以党建为引领,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共同探视巡访、共同提供关爱服务的县级统一的探访关爱工作及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同时建立相关褒扬制度。

(二)厘清探访关爱对象台账。县(市、区)政府应汇总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现有本地常住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基础数据,形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后,下发街道(乡镇)进行上门入户摸排、核实,进一步明确老年人了解接受探访关爱服务意愿,对于摸排中存在遗漏、缺失、信息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或补足,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应核实现常住地,形成探访关爱对象台账并分类,定期予以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认定特殊困难老年人范围时覆盖易发生居家安全风险且家庭照料存在困难的老年人,探索细化分类,逐步扩大探访关爱对象群体范围,依托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或当地大数据平台等信息平台实现动态更新。

(三)明确探访关爱服务内容及频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应以个人自愿为前提,以落实家庭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或者帮助化解安全风险。县级政府明确相关政府部门服务范围及政府购买服务可覆盖内容,各街道(乡镇)明确社会力量关爱服务内容。按照普遍探访和重点探访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老年人状况合理确定服务频次,对失能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等应列为探访关爱重点服务对象,定期上门入户,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两次,在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增加关爱频次。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居家安全服务。了解老年人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健康方面情况;了解老年人家庭房屋和水电气暖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了解老年人是否有因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造成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临时生活困难情况。如有相关需求的,帮助提供老年人能力评估、健康检查、设施设备维修、志愿者帮扶等服务,必要时上报有关政府部门予以介入。

2.精神慰藉服务。了解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了解老年人的心理与精神状况,是否有精神慰藉需求等。对缺失家人关爱、存在精神慰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亲情连线、志愿者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陪伴、陪聊、倾听、心理疏导等服务,必要时帮助对接法律援助或医疗资源予以干预。

3.政策资源链接服务。了解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等情况,对可能符合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条件的老年人,告知其依法申请,并视情给予必要协助;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情况,如有相关需求,帮助对接专业养老服务和医疗健康等服务资源。

4.其他服务。了解老年人是否需要紧急救援、需求转介和其他个性化服务,可结合实际创新提供服务。在春节、重阳节等特殊节日期间,可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

(四)组建探访关爱服务队伍。各地要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汇集服务资源成立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的,涵盖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志愿者、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人群的探访服务队伍。

(五)规范探访关爱服务标准。以县为单位明确探访关爱服务标准规范,探视服务应以老年人法定赡养人为主,探访关爱服务队伍为辅。对与老年人在同一县(市、区)居住的老年人法定赡养人,应将其列入探访关爱队伍,并指定为第一巡访员,督促其定期到老年人家中探望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对不在同一县(市、区)居住的,督促其定期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与老人保持联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信息化及物联网终端设备等,搭建特殊困难老年人供需及服务质量监管平台,打造探访关爱场景,并与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等政府平台对接,整合供需资源,进一步提升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质量,助力特殊困难老年人实现安全高质居家养老。

(六)做好探访关爱应急处置。各地应建立探访关爱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向老年人及探访关爱人员进行宣讲。当发现老年人或老年人居住环境出现紧急特殊情况有可能影响老年人基本安全时,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应第一时间协助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帮助联系其家庭成员或其他紧急联系人,必要的情况下应联系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紧急处置。当发生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时,探访关爱服务人员要结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探访关爱服务。在实施封控管理等不可抗力情况无法上门探访的情况下,应加大远程探访频次,通过电话、视频、微信或其他物联网设备等方式加强沟通,及时了解老年人状况并提供帮助。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委要加强对探访关爱服务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不断完善推进机制。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动员党员干部积极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建立常态化考核机制,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平安江西建设、政府高质量发展、文明实践服务、乡村振兴等任务统筹推进。

(二)落实部门职责任务。各地养老服务领导小组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整合各部门政策资源,动员慈善组织捐赠,引导志愿服务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加强政策落实监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及时掌握、动态更新本街镇居住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情况和需求,对于人户分离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户籍地街镇,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内容。民政部门要主动靠前,组织力量对探访关爱服务队伍提供培训,结合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统筹做好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引导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参与探访关爱,加强服务监管,定期对各地《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见附件)等记录进行抽查,有条件的地区可与相关部门建立老年人数据信息化交换、共享机制,定期交换、共享相关数据。公安部门要提供特殊困难老年人的人口、居住地等变化情况并根据探访关爱台账录入情况及时核实、更新。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渠道资金,落实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经费,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同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纳入农业和农村规划重点任务,作为农村公共服务重要方面,推进农村养老提质升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配合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信息,将探访关爱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工作相结合,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残联组织要提供并核准、更新残疾老年人信息,将探访关爱服务纳入“关爱残疾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教育部门要积极引导在校生参与探访关爱服务。住建部门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日常巡查、上门维修等服务中同步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各地老龄办要引导基层老年协会参与探访关爱服务。

(三)营造孝亲敬老风尚。各地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使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知晓政策,尤其让高龄、独居、失能(失智)、重残等需求度高的老年人应晓尽晓,同时注重保护老年人隐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守法意识,督促落实赡养义务。及时总结推广优秀经验做法,宣传先进典型,形成孝亲敬老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友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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