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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133 | 时间:2023-03-02 12:24:46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民规〔2022〕5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海南省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海南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养老服务联席会议〔2020〕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是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文化、休闲娱乐等功能的日间服务养老服务设施,应提供方便、规范、有质量、人性化的服务,不断满足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条 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工作。各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或承包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负责日间照料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该按照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设计建设,符合消防审验、无障碍、卫生、环保和实用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统一按照“xxx社区(村、居)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格式命名,统一定制悬挂标注有民政徽标(LOGO)的匾牌。

第六条 新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当以社区(村、居)人口数量分为四类。

1类:社区人口1万(不含1万)以内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5张。

2类:社区人口1万至1.5万(不含1.5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60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10张。

3类:社区人口1.5万至3万(不含3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20张。

4类:社区人口为3万人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450平方米,除学习、健身、娱乐设施外,设置床位不低于30张。

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农村地区可结合村的范围、服务人数等因素合理设置。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以市县自行筹措资金为主,省级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合理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活动及辅助功能等区域。

(一)生活服务区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等;

(二)保健康复区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等;

(三)娱乐活动区包括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含书画室)和电脑网络室等;

(四)辅助功能区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内容

第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及周边社区的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重点服务高龄、空巢、残疾、优抚、低保、低收入老年人。

第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适宜服务。基本服务是必备的基础性要求,适宜服务是选配的提倡性配置。

第十一条 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建档服务、膳食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午间休息服务、助医助行与代办服务等。

第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提供的适宜服务包括:个人照护服务、送餐助餐、教育咨询服务、心理慰藉服务、保健康复服务、短期托养服务、法律维权服务、居家助老服务、其他志愿服务等。

日间照料中心还可以根据周边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自身服务能力,进一步丰富为老服务项目,提供家政保姆、清洁洗涤、辅具租赁等更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提供送餐助餐服务时,上门送餐、上门做饭的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提供教育咨询、心理慰藉、保健康复等专业化服务项目,应当由持证的心理咨询师、康复保健师、社会工作者等对应领域的专业人员提供服务,并采取老年人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提供的所有涉及医疗卫生范围的服务项目,都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办法。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薪酬、基本运营经费等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照设施面积、功能、人员配置以及覆盖社区人口规模等因素纳入市县(区)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鼓励支持慈善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服务捐款捐物。

第十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运营管理,实现规模化、连锁化经营。

承接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的运营方应当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具备为老服务能力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运营方应当与所在地主管部门签定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止合作和退出条款。

第十六条 由政府出资建设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经济收入等情况实施无偿、低偿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服务价格)。

第十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日间照料中心内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杜绝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品、非法集资、传销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一切不健康的活动。

第十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保护老年人隐私,对老年人个人及家庭信息严格保密,不得违规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也不得用于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防护等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做好用火、用电、用气的日常巡查,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消除服务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意外伤害、老年人突发疾病、火灾、突发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并有明确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巡查、财务、档案管理、慈善捐赠管理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各方面的检查记录和原始档案详细完备。对依法接收的慈善捐赠款(物)应当规范管理使用,确保专款(物)专用、符合捐赠人意愿,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配备与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工作人员服务评价考核,以老年人满意度调查、社会评价等为主要方式设定评价考核指标,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各类智能养老终端设备。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含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产权归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所有或者乡镇政府(街道)、村(居)委会所有。由社会力量兴办的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民法典》资产归属的相关规定确定产权。

第二十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健全财务账目,建立所配设备、物资、用品等台账,并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服务老年人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人员离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目移交手续。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牵头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日间照料中心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对考核等次较好、运行正常、群众评价好、老年人满意度高的日照中心予以补助倾斜;对运营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终止其管理运营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举报平台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对日间照料中心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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