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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方案

浏览次数:6 | 时间:2024-11-01 09:32:07
导语: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州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抚州市民政局 抚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抚州市财政局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州市自然资源局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抚州市农业农村局 抚州市商务局

抚州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抚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4月19日

抚州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方案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事项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重要论述,根据《江西省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赣民发〔2024〕4号)文件精神及《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抚府办字〔2022〕45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网点有效覆盖率持续提高,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突破,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广泛开展;到2025年底,老年助餐服务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可持续运营机制进一步健全;到2026年,老年助餐服务网点有效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发展多种助餐服务模式

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形式多样的助餐、配送餐模式。

(一)建设中心食堂(厨房)。每个市辖区街道及县城镇至少建设1个具备膳食加工、集中用餐及配餐送餐等功能的中心食堂(厨房),集中就餐区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中心食堂(厨房)要对周边3个以上助餐点开展配送餐服务。

(二)开办社区老年食堂。老年人口多、助餐服务需求大的社区可单独建设运营社区老年食堂,也可依托社会第三方力量共建,或委托社会组织承接、社会餐饮企业运营社区老年食堂,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三)依托社会餐饮企业配送餐。以街道为单位,就近选择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的社会餐饮企业,设置“老年就餐区”“老年餐桌”等,开发“老年营养套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就餐、配送餐服务。

(四)依托养老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配送餐。利用养老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为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长期稳定就餐、配送餐服务。

(五)设置老年助餐点。依托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在社区、小区设置老年助餐点(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作为配送中转或集中用餐场所)。老年助餐点一般能够满足10人/餐以上集中就餐、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为老年人就近取餐、用餐和送餐进小区提供便利。

(六)建设农村助餐服务点。依托已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幸福之家)、“一老一小幸福院”为老年人提供就餐和配送餐服务。尚未建立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或“一老一小幸福院”的行政村,要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中心自然村布点,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老村部、校舍以及民房等资源,因地制宜改造成为助餐服务点,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各地通过设立中心食堂(厨房),为周边若干个行政村提供配送餐服务,降低运营成本。

(七)发展邻里助餐点。针对一些农村地区地广人稀等特点,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鼓励邻里助餐点参与服务的居民签订邻里互助协议。

(八)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配送餐。市城区及县城可通过与送餐网、外卖送餐公司合作等形式,为政府补贴助餐服务对象提供送餐服务。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发挥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站、时光益站、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低龄健康老年人、志愿者等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三、提升助餐服务质量

(一)规范老年助餐机构管理

1.实行资质认定。市级制定老年助餐服务点的规范和标准,符合条件的助餐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实地查看并签订三方协议后即认定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2.设置统一标识。各地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统一命名,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标识,全市统一确定标识样式。城市社区中心食堂(厨房)、社区老年食堂命名为“**街道(社区)幸福食堂”,其他助餐机构可命名为“**村(社区)老年食堂(或长者饭堂、幸福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孝老食堂等)”。

3.明确规范制度。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内部布局合理,装饰温馨,经过适老化改造,方便老人用餐取餐,并配备消防及应急用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六公示”,即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

4.强化安全责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问题隐患整改、潜在风险报告等要求。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用电、用气、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5.加强监督管理。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向社会通报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监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提升整改,一个月内无法达到相关要求的,不得再悬挂相关标识,取消其提供助餐服务资格;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规范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1.服务供给规范化。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早、晚餐服务,并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根据周边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科学制定食谱并定期更新;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食。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支持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其他为老服务。加强老年助餐配送环节管理,全市统一送餐车标识,实行编号管理。

2.服务数据信息化。城市社区各助餐点通过市县各类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助餐服务数据录入和重点保障对象确认工作。农村助餐点有条件的应采取刷卡等信息化手段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记录;条件不具备的,也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就餐人数。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保卡中开通老年助餐服务功能,通过刷卡、刷脸、扫二维码等身份识别技术,实现“同城共享、一卡通用”,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服务信息化。

四、实施分类补助

各县(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老人助餐补助均由县级财政保障,其中“六类”人群助餐补助由市县财政按2:8承担。由市本级投资建设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老年助餐补助由市本级财政保障,具体金额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财政审定发放。邻里助餐点补贴规则及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老年助餐补助原则上每季度结算1次。

(一)运营补助

1.补助范围:在民政部门认定的本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不含邻里助餐点,下同)。

2.补助条件:

(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2)经民政部门认定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3)年度内服务老年人数到达13200人次以上。

(4)开业运营以来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非法集资、欺老虐老、推销“保健”产品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5)老年人服务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补助标准:为老年人提供用餐的中心食堂(厨房)每年补助6万元;其他助餐点每年补助2万元。

(二)老人助餐补助

1.补助对象:运营在民政部门认定的本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补助条件:

(1)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3)为提供老年人营养膳食,自觉接入并接受老年助餐系统监管。

(4)经民政部门认定为老年助餐服务点。

(5)本年度内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补助标准:

对具有抚州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实际就餐人次给予:

(1)“六类”人群(6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60周岁以上优抚老人;60周岁以上散居特困老人(五保户);6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失能、重残老人(残疾等级一、二级);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城市助餐点每人午餐、晚餐各4.5元,农村助餐点每人午餐、晚餐各3.5元;

(2)70-79周岁普通老年人每人每天2元。

(三)示范点激励

1.评选对象:在民政部门认定的本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2.评选要求:市级结合老年助餐点建设服务标准化、适老化情况,以及老年用餐人数、老年用餐对象满意度、环境卫生、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菜品口感等,每年对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进行遴选,评选城乡示范孝老食堂各10个。

3.激励标准:对于评选为“十佳城市(农村)孝老食堂”的老年助餐机构,城市助餐点每个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农村助餐点每个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继续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该资金由市财政保障。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社区、村(居)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指导各地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工作;适时开展工作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问题会商、政策联动的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实要素保障。各县区老旧小区改造要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完工后交由县区民政部门统筹使用,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改造配建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交付市民政局后,统一交市文旅集团运营。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按照规定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享受所在小区免费物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和引导爱心企业、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人士、乡贤等社会公益慈善力量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健全“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运营筹资机制。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大胆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老年助餐服务发展路径,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经验做法。要加大老年助餐服务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提升老年助餐服务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附件:1.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doc

2.抚州市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申请认定表.doc

 

政策解读丨《抚州市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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