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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浏览次数:6 | 时间:2024-11-01 09:31:39
导语: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24〕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潮府规〔20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5日

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的养老机构。

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与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标准。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新增床位建设补贴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扶持资助政策的制定、统筹。

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资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增床位建设补贴

第四条 养老机构因新建、扩建实际增加的养老床位,按机构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3000元的补贴。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带来的床位增加数,不含在原运营空间内仅通过增加床数而增加的养老床位。

第五条 申请新增床位建设补贴的养老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消防、环境保护、建筑规范等相关要求;

(二)新增床位入住率达到30%(含)以上;

(三)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

(四)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含5年)。

第六条 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建设补贴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统一信用代码证、备案回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养老机构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场地使用权佐证资料,使用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可以提供产权证明的无需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和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无需提供环评资料;

(四)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名单。

第三章 运营补贴

第七条 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且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的,根据月收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资助:

(一)经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认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二)经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认定为一、二星级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未取得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认定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八条 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纳入政府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

(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参照示范文本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身份证明、老年人能力评估及健康档案;

(三)机构运营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申请补贴的年度内无严重违法记录,无严重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

(四)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80%以上;

(五)养老护理员已参加职业道德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合格率100%,人员配置符合《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规范》(MZ/T 187-2021)要求;

(六)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提出申请。申请运营补贴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二)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名单及新入住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电子扫描版本);

(三)年度运营情况报告,报告及申请补贴情况应在养老机构内公示7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四)上年度工作报告和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首次申请机构应提供全部入住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扫描件,此后申请提供本年度新入住老年相应资料;入住老年人数应与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数据一致,养老机构备案情况、机构从业人员情况按系统数据进行核实;机构购买意外责任保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由机构提供佐证;其余运营情况由民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认定。

第四章 医养结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医养结合机构是指登记为同一法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者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养老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但符合其余条件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5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申请医养结合奖励,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奖励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提供《潮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复印件)。

第五章 等级评定奖励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经广东省民政厅评估,认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的,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可享受一次性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奖励;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标准给予补差奖励。本办法实施前已获评三星级以上等级的,在下一次重新评定时按相应等级全额奖励。

第十四条 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奖励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奖励申请表;

(二)广东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

第六章 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统筹福彩公益金等资金给予保障。其中新增床位建设补贴按养老机构属地、运营补贴按服务对象户籍分别由市、县(区)按4:6比例承担;医养结合奖励、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奖励由市级全额负担。

第十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资金按补贴项目由养老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按规定填报补贴申请表,报机构备案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审核申请资料、实地核查机构,签注审核意见后于7月底前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其中,因服务对象户籍与机构备案地不同出现养老机构需向其他县区申领运营补贴的,由机构备案地县(区)民政部门提供初审意见。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机构运营及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供初审参考意见。

市级民政部门收到各县(区)民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补贴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不通过的,在申请表格上签注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审核结果符合补贴规定的,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县民政部门按照支出责任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补贴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市级对县(区)机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程序下达有关县(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后,由民政部门转拨相关养老机构(含跨县区入住养老机构的本县区户籍服务对象运营补贴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接受本办法资助资金,应优先用于机构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护理员人身意外保险、提高护理人员待遇、护理人员培训等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助资金使用(内控)制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应针对特困供养人员类型进行功能、经济分类设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市、县(区)民政部门有权向养老机构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审查、实地核查、评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挪用资助资金或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利用养老机构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将有关违规信息共享至相关信用系统,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定期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市级民政部门要对资助资金的下达情况进行核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对行政区域内受资助机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运营质量进行评估指导。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低,群众意见较大,立即提出整改意见,缓拨、停拨资助资金;通过整改仍无法改善的,依法取消机构的受资助资格;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追缴已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7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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