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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浏览次数:5 | 时间:2024-11-01 09:31:37
导语:
各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局、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总工会、妇联,中国银行烟台各区市支行:

各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局、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总工会、妇联,中国银行烟台各区市支行:

现将《烟台市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民政局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总工会 烟台市妇女联合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024年4月30日

烟台市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切实解决选人难、用人难、留人难等突出问题,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精神,按照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部门一特色”人才工作创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1.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职业院校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纳入高水平、特色化建设工程,积极争创高职高水平专业群、中职特色化专业、技工教育优质专业,入选的按规定给予专项奖补。根据院校需要,择优选择养老机构挂牌作为院校的实习实训基地。(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探索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本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及其他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促进书证通融,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拓展就业创业本领。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政校企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养老领域校企合作,构建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2024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通过签约共建的形式,加强与院校共建养老服务学院或养老相关专业合作。加强养老服务政校企对接交流,通过举办研讨交流、养老人才大集、招聘会等方式,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人才队伍来源

4.引导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结合养老服务岗位特点拓宽用工渠道,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到农村等养老服务基础薄弱地区的加大支持力度。发挥院校培养养老服务人才主渠道作用,支持引导更多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院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加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开发针对性就业见习岗位。支持多渠道引进社会工作、康复服务、老年营养、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及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综合能力和技术水平。针对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人才短缺实际,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有能力、有意愿的村民和农村低龄老年人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吸引更多养老服务人才返乡入乡就业创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跨行业跨领域人才流动。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物业服务等机构开展合作,引导相关人才转型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鼓励医务人员到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业,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优化职称评审方式,在卫生系列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时,可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单独分组评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于医养结合机构,符合《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要求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积极吸纳退休的医生、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广泛培养服务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健康维护、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休闲娱乐等方面的志愿者队伍,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参与,把老有所为和老有所养相结合,为增加养老服务人才资源提供有益补充。(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公益性岗位配置。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食堂等养老服务设施中开发养老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行、助医、代办等服务。上岗人员待遇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岗位补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人才队伍激励

7.提高薪酬保障水平。坚持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制度,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人才薪酬待遇。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考虑从业年限、劳动强度、技能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养老服务人才工资水平,并将工资分配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员工倾斜。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用工意识,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严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养老服务机构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大选拔激励力度。将养老服务人才纳入烟台市“双百计划”拔尖人才社会工作人才、技能大师选拔范围,入选者纳入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库,享受高层次人才有关待遇,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搭建人才展示平台。市级每年举办全市“技能兴烟”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对市级大赛符合条件的获奖人员颁发“烟台市技术能手”证书,按照规定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比武活动,对获奖人员给予相应物质和精神奖励,在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享受相关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社会地位。积极推荐优秀养老从业人员参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齐鲁最美职工等。通过开展“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等典型选树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社会认同度。(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拓展职业发展通道。组织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到2025年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社会评价机构,组织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组织技工院校养老护理专业在校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申报备案自主评价资质,面向内部职工开展评价。已备案且开展工作,具有行业代表性,拥有核心竞争力,能引领产业发展,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基础扎实的龙头骨干企业可探索建立“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薪酬分配的技能价值导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稳岗就业支持

12.强化就业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小微企业,按照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见习补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社会保险补贴。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养老服务类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稳岗信贷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养老服务类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重视养老服务人才使用管理

15.优化岗位配置。引导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功能定位、目标群体、服务特色等,优化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配置。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评定等级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比要求,特别是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配比。根据需要设置医疗、康复、社会工作、营养、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岗位,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持配强养老院院长和人力资源、财务、质量等方面管理岗位,积极拓展养老顾问等岗位,探索引进职业经理人,着力打造一批懂养老、会运营、擅管理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引领提升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运营、风险防控能力。依规配齐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物业保障、维修维护、信息管理等工勤岗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健全人才使用机制。进一步畅通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技能骨干向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流动渠道。鼓励技师以上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等工作中,加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置情况所占评价权重,并将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内设专业社会工作科室、设置专门岗位或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工站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到2025年,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合理安排服务岗位,招募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常态化志愿服务。(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人才规范管理。大力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和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引导其养成良好品行、提升服务水平,培育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发挥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大力培树诚信经营、爱岗敬业、技能突出、尊老爱老的行业先进典型,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非法集资诈骗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涉嫌严重违法失信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件中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含农村幸福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老年食堂等)等企业和组织。本文件有关补贴、保险政策执行期限及标准,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实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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